大家有没有见过“捕鱼机”?常常摆放在超市、麻将馆等场所门口,玩家通过操作摇杆、按钮等控制游戏中的“鱼枪”射击屏幕上的虚拟鱼类,根据捕获的鱼类种类、大小等获得积分或奖励。可是,部分犯罪分子却将“捕鱼机”当作赌博工具,用于组织赌博活动,近日,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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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,被告人罗某为非法获利,通过网络购买10台“捕鱼机”,放置在店铺门前、小区大厅等公共场所,供他人赌博。2024年2月,其中一台“捕鱼机”被公安机关查获,罗某未交代放置于其他位置的赌博机的事实,公安局以罗某为赌博提供条件进行行政处罚。后罗某收取谭某20000元入伙费后与谭某共同经营余下的赌博机。谭某负责帮罗某给赌博机放香烟、兑换现金等。2024年4月,谭某被查获,并供述与罗某共同经营赌博机的事实。罗某开设赌场非法获利 2万余元,谭某开设赌场非法获利2万余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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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罗某、谭某以营利为目的,设置具有退币、退分、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,并以香烟作为积分兑换奖品,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。鉴于二人系自首、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、自愿认罪认罚,法院依法以开设赌场罪判处罗某、谭某相应刑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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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中明确规定:设置具有退币、退分、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,并以现金、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,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、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(以下简称设置赌博机)组织赌博活动的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“开设赌场”行为。法官提醒,只要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、从中营利,无论场地大小、赌资多少,均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,如果明知店里摆放的是赌博机,依然受雇佣从事协助上下分、收银记账、接待赌客、甚至仅仅是帮忙望风等工作,在法律上就会被认定为“共犯”,因此不要心存侥幸心理,让自己深陷法律囹圄。
来源丨刑 庭
作者丨张 森
美编丨喻靖尧
审核丨黄新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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